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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
问:
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答: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苏州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州为行政区划、新天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问: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答:

不可以。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问: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吗?
答: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问: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如何确定?
答: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如:苏州新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吗?
答: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问: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
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合法权属材料;(2)租用他人房屋的,出租方应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3)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4)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5)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6)除提交上述之合法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问:
住宅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申请企业注册?
答:

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中明确规定仅从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开发和文化创意服务等行业的,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对办理“住用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问: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答:

对“住用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工业生产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问:
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注册1元公司吗?
答:

从理论上说可以“1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问: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
答:

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决定认缴的注册资本。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

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问:
公司注册是否还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
除法律、国务院规定的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问:
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可以“零首付”吗?
答:

可以。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问:
公司注册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
答:

没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问: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都能适用认缴制?
答:

不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实缴资本另有规定的公司,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直销、基金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司等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认缴登记制度。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排斥实缴。

问:
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
答:

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问:
营业执照领取后,如何刻制印章?如何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答:

凭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开设账户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安机关备案过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专用章至银行开立基本户,由开户行代为申领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问:
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原年检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
(1)定位不同。年检定位是监督检查,年报定位是报告公示。(2)主体不同。原年检(验照)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程序不同。年检需要企业申报,工商部门审核,合格的加盖戳记。年报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工商部门无需审查。(4)内容不同。年检内容和年度报告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如年报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审计报告。(5)法律责任不同。企业未依法办理年检的,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采取信用约束手段。

问:
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是什么?
答: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②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③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是否还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未对经营资格作出限制。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由社会公众自行判断。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问:
如何开办餐饮企业(俗称“饭店”)?
答:
(1)自行选址。饭馆经营场所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要求。(2)办理相关手续。①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②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③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④到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⑤到相应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⑥到属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⑦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问:
如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俗称“网吧”)?
答:
(1)自行选址。拟选经营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房屋性质应为“非住宅”(不建议选“工业”),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地点应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指场所出入口与中学、相当于中等学历教育和小学校园出入口最近交通行走距离)。(2)到相应工商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求,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自行筹建。①申请行政指导。可向属地公安消防、网监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政指导申请;②内部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③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派2名以上(含2名)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登录网站http://www.icajp.cn/,报名联系电话:400-880-8712;④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根据相关部门的行政指导意见,自行安装。(5)办理相关手续。①公安消防、网监。到属地公安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并取得《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②房屋安全鉴定。到市住建部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申请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鉴定,并取得《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登记证》;③电信合同。与市电信部门签订《网吧宽带使用合同》;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完成筹建后,自行在网上注册申请(网址http://sq.ccm.gov.cn/),并持相关材料向区文商旅局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⑤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期间,办理法人、地址、机台数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问:
如何开设旅馆?
答:
(1)自行选址。(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办理相关手续。①到相应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②到属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③到属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④到相应卫计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⑤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备注:如果旅馆还经营食品或快餐,需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问:
如何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
答:
(1)自行选址。(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自行筹建。招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经理人员、计调人员、财务人员、导游人员,相关业务可向属地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咨询。(5)登录苏州旅游政务网(www.visitsz.com)下载填报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指导申报并进行初审。(5)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申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6)交纳保证金、保险。到指定银行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7)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问:
如何设立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答:
(1)自行选址。(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招录人员。①招聘5名以上(含)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须取得合法机构认定的物业管理类职业资格证书;②招聘5名以上(含)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1名取得财务类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取得合法机构认定的工程类相关职称证书;③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④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的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原件(“网上可查询”)。(5)申领资质。其中①、⑥为原件,②、③、④、⑤项为复印件(须核对原件)。①企业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份(需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④5名以上(含)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盖章的录用花名册)、⑤5名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盖章的录用花名册)(含1名财务类中级职称证书),⑥社会保险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申请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在《苏州物业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内上报相关信息,可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登陆,有关网上申报请加入QQ群:336590327,在群文件下载“企业填报指南”。(6)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备注:(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2)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向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3)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4)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注明的有效期限前,企业须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延期核定手续。

问:
如何设立物流公司?
答:
(1)自行选址。(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道路普通运输相关事项)。(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自行筹建。①购置车辆。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购置营运车辆,并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件;②车辆检测。到属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③安装系统。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牵引车,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货运平台”;④聘用人员。营运车辆驾驶员经设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基本知识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申办手续。在车辆、人员到位后,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管窗口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6)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许可规定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等要素,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问:
如何设立汽车修理厂?
答:
(1)自行选址。维修作业场所的面积需与其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自有房屋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出租方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相关事项)。(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自行筹建。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要求,购置安装设施设备,聘用培训专业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5)办理相关手续。①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到位后,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管窗口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③到属地环评审批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备注: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问:
如何设立药品零售企业(俗称“药店”)?
答:
(一)自行选址。拟选经营场所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房屋性质应为“非住宅”)。①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同一平面连续使用面积)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连续使用面积)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③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在上述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④在超市或商场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其营业场所应具有独立的区域、必须有明确的隔断,有保证所经营药品安全的措施;必须具有能够调控温度的设备,以保证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⑤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仓库;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仓库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仓库不得设置于商住楼或纯住宅用房内;与其他用途用房混合的必须有单独的药品运输通道。经营生物制品等需冷藏保管药品的应设置冷库,容积不少于30立方米。(二)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应包括药品零售)。(三)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四)自行筹建。①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要求,并在职在岗,不得兼职。②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在当地药监部门备案。③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或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五)办理相关手续①申请(市区零售药店申办须先进行网上在线申报)网上在线申报:申请人登陆“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fwzx.suzhou.gov.cn,点击“服务导航”—“按部门”—“食药监局”—选择办理事项—“在线申请”。②市区零售药店申请人收到网上申报预审通过信息后,申请人(申请人为企业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须携带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苏州市或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发证机关)的受理部门(苏州市区在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③发证机关受理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未通过,退回补正;通过者,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发证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受理窗口发给申请人《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同意筹建通知书》)。④申请验收:申请人完成筹建(领取《同意筹建通知书》)后,向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申请前需先进行网上在线申报。收到预审通过的短信后,到窗口提交现场验收申请纸质材料。⑤发证机关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资料修改及现场整改时间不计入)组织验收,准予许可的,由受理窗口发给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六)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备注:办理法人、地址、经营范围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问:
如何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企业?
答:
(1)自行选址。(2)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应包含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3)到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刻制印章核准(企业公章、企业财务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注:按省政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工作要求,新办企业公章刻制核准环节即将实现系统自动确认模式,市场主体无需再到窗口办理公章刻制核准,可凭《营业执照》及《核准通知书》直接到刻字企业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具体实行时间尚需等待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4)自行筹建。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需有必要的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需有必要的其他印刷品印刷设备,至少1台。(5)办理相关手续。①到区文商旅局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②到属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初次纳税申报手续及领用发票。

备注:经营范围、法人、地址、机台数等要素变更,需向原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问:
新建加油站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答: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②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③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并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④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⑤新建加油站应符合《苏州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1)取得土地使用权。关注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参与土地竞拍,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申请新建加油站。到项目所在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新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省商务部门下发同意建设批复。(3)申报建设加油站①相关评估。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环评、安评、能评、稳评、交评等报告,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项目立项。到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苏州市新建加油站项目除姑苏区外,审批权限都已下放至各市、区发改部门);③用地规划。到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方案设计。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含民防设计方案),报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⑤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图、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抗震、防雷等设计文件,报相关图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相关审查合格证;⑥工程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⑦施工许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建设资金到位、申请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申请人完成施工现场的各项准备、申请人委托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办理施工许可证。(4)组织施工建设。(5)竣工验收备案。办理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绿化、安监、防雷等验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6)经营许可。凭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同意试运行文件、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检测合格报告、加油站供油协议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安全、消防、计量等专业人员资格证明等,向县级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交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批准。(7)到相应企业注册登记部门申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