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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哪些审批流程?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
问: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哪些审批流程?
答:
从目前的实践看,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项目核准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1)项目核准阶段。①核准(备案)项目A.涉及土地的:规划设计意见书、土地使用权属证、土地拍卖合同、协议等;B.涉及评审的:环评、能评、稳评、安评、交评、卫评等。②审批类项目。A.启动: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立项依据、政府会议纪要办文单等);B.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资金来源或落实证明、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方案审查、土地预审、环评、能评、职评、稳评、交评、卫评等;C.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初设及概算评审结果、民防方案审查、抗震等相关部门审查。(2)规划设计阶段。规划方案审查、民防设计方案审查等。(3)工程施工阶段。①建筑工程施工图和抗震设防、卫生、安监、民防、消防、气象等施工图审查等;②工程规划许可;③施工、监理单位招标;④质监、安监;⑤施工许可。(4)竣工验收阶段。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实;②业主组织竣工验收(质安站出质量监督报告);③消防、环保等验收(备案);④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⑤竣工验收备案。

问:
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有些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图、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时所申请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比如,项目启动时用的是“地块号+用途”的方式命名,中间可能出现自拟的名称,地名批复又可能出现新名称。主要原因是项目运作时间长,名称前后有变化;规划、建设、竣工所划分的标段不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因无法证明是同一个工程而无法办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①将项目名称保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②到不同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时,要特别注意工程名称的一致;③如果名称出现变化,要有闭合的、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到原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问: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立项、土地证、规划等手续中为一个主体,审图、招标、质监、安监等手续中为另一个主体的情况。这问题在代建工程中较为突出,主要是因为立项批准给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而招标等工作由代建部门办手续。而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申请人不明确。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①在立项相关批准文书中注明批准给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具体实施;②在代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哪些手续并均予以认可。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

问: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什么?
答: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3)对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不含地下面积)的公共建筑工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符合本条(1)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本条(1)标准以下的项目,应该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4)年综合能源消费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复垦资金等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
哪些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答: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及《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问:
为什么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
答: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问:
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答: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问:
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问:
建设单位进行了“环评”是否就可以开工建设?
答: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取得“环评”文本之后,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问:
哪些建筑需要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答: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问:
民用建筑应结合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易地建设?
答: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的规模效应,新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0㎡且毗邻地块已有人防工程能满足本地块防护需求的,或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指标不足一个防护单元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易地建设审批。(6)当按江苏省《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确定的配建人防工程指标小于现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时,应按现行人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问:
设计变更后需要再报施工图审查吗?
答:

按规定应该报审。建设项目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应经原项目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其它相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及审图机构的相关规定送审变更资料。

问:
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受理哪些地区的抗震审查项目?
答:
苏州大市范围内受理抗震审查项目(包括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吴江区、昆山市、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

问:
哪些项目需报省住建厅进行抗震审查?
答:

依据《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等相关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详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二条内容)建设方应依法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由省住建厅组织抗震审查。

问:
抗震报审中容易忽视哪些问题?
答:
1.苏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报审书(加盖单位公章,各市、区应由项目所在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2.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签字齐全、盖出图章、注册师章,注册师应签字;注册师不是本单位的应提供聘用合同,送审的图纸名字及概况应与报告中项目对应。3.规划批准手续——应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送审图纸应符合规划要求。4.全套初步设计文本——每页应签字齐全,盖出图章,注册师章(盖章注册师应在图纸上签字)。5.结构设计计算书——注明软件名称和版本,并签字、盖章。

6.勘察、设计单位合同备案——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单项资质核验手续。

问:
在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时,如何避免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未详尽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信息,或与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情况?
答:

合同双方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在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时,须同时办理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关键岗位人员备案。文件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问:
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如何避免提交材料不全的情况?
答: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文)》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问:
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如何避免将少数专业工程招标遗漏?
答:
根据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属于违法发包”。

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制定发包方案时必须遵守规定,全盘考虑,合理划分标段。在立项批文、施工规划许可证和审图合格证都齐全的情况下,单位工程可以作为最小发包单元实施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分次工程都应纳入总承包范围,部分专业工程若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其规模、或深化设计不到位,可列为暂估价,待明确规模之后,由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二次招标,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问:
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与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2)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咨询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了解和熟悉报送程序和内容,按照报送要求,申请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合格后再报送施工、监理等工程文件。(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报送全套竣工档案并申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工程档案经审核,符合归档要求后,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证书》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问:
竣工图编制的要求?
答:

遵守工程制图的规范和标准;竣工图的内容要与建筑实体的内容相符;图面整洁,线条准确,字迹清楚,不允许有涂抹、补贴现象;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须重新绘制竣工图,在竣工图上加盖竣工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所有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签名必须齐全,不得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