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投向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调强,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重大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
我市在金融领域设立了信用保证基金、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并购引导基金。其中,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合作,为成长性、轻资产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与银行或保险公司合作,投资于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企业;并购引导基金致力于帮助苏州上市公司实现并购重组,推动苏州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强综合实力。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助是根据具体的积分认定制评定的积分情况,可分别获得6万元、9万元、12万元的薪酬补贴。薪酬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等额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每年在科技型初创企业中遴选“雏鹰计划”培育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等项目;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经认定备案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优先支持培育企业牵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备案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鼓励培育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对产生研发测试费用的企业优先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对于培育企业的贷款项目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对培育企业提供最高50万元的无抵押便捷贷款。对培育企业实施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等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含担保费)支出优先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度最高贴息30万元,每一项目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对于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优先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一年度最高可补贴30万元。优先申报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项目,择优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补助,20-50万元的项目资助。
我市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自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按绩效给予众创空间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有。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苏州市财政局与市区部分银行签订协议,共同推出“政采贷”融资新产品。以苏州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签约银行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利率优惠、申请流程简便的信用融资服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再报送相关材料。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规费时,凭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开票手续。
(5)国税实名采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由于目前国地税并不实时联网,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小规模按季申报证明,向地税窗口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