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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是什么?我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是什么?我市金融领域政策性引导基金有哪些?主要投向是什么?市财政对重点产业紧缺人...
问:
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是什么?
答: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投向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调强,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重大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

问:
我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是什么?
答: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旨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资本供给,吸引优质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创业资本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苏州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创新性中小企业,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

问:
我市金融领域政策性引导基金有哪些?主要投向是什么?
答:

我市在金融领域设立了信用保证基金、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并购引导基金。其中,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合作,为成长性、轻资产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与银行或保险公司合作,投资于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企业;并购引导基金致力于帮助苏州上市公司实现并购重组,推动苏州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增强综合实力。

问:
市财政对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有什么补助?
答: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补助是根据具体的积分认定制评定的积分情况,可分别获得6万元、9万元、12万元的薪酬补贴。薪酬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等额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问:
我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创意项目政府有补助资金吗?
答:
有。每年安排1亿元,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给与10-5000万元的研发资助。

每年在科技型初创企业中遴选“雏鹰计划”培育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等项目;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引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经认定备案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度最高补助30万元。优先支持培育企业牵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备案后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鼓励培育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对产生研发测试费用的企业优先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对于培育企业的贷款项目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对培育企业提供最高50万元的无抵押便捷贷款。对培育企业实施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等发生的科技贷款利息(含担保费)支出优先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度最高贴息30万元,每一项目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对于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优先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一年度最高可补贴30万元。优先申报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项目,择优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补助,20-50万元的项目资助。

问:
我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建设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

我市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自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按绩效给予众创空间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我市对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有信用扶持吗?
答:

有。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苏州市财政局与市区部分银行签订协议,共同推出“政采贷”融资新产品。以苏州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签约银行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利率优惠、申请流程简便的信用融资服务。

问:
我市对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答:
我市制定了《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面向创新型企业和金融机构,提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建立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三大平台,多向服务于企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和融资便利;设立规划规模10亿元的信用保证基金,与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信保贷”业务,为成长性、轻资产企业融资增信,企业可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设立首期规模1亿元的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通过与银行等设立子基金,投资于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方向的企业并给予相应授信额度;对金融机构的“首贷”(企业首次贷款)、“首保(担)”(企业首次办理融资担保、保险业务)业务进行考核,给予该业绩突出的机构金融支持中心(专营团队)30万元奖励;对保险公司成立的、业务面向创新型企业的贷款保证保险共同体,共保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共保体主办人员5万元奖励。省级层面,我市每年组织省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奖补资金的申报。该奖补资金政策主要面向地方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和担保等业务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业务增量一定比例(农商行)、季均业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具体奖补标准以每年市财政局发布的奖补通知文件为准。

问: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
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需再报送相关材料。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缴纳哪些房地产规费?
答:

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规费时,凭执收单位的缴费通知单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开票手续。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然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1)补充信息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国、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3)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首次发生国税纳税义务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4)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

(5)国税实名采集。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由于目前国地税并不实时联网,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小规模按季申报证明,向地税窗口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季申报。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