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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时候要求有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请问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如何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用人单位申...
问:
申请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时候要求有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请问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
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是指与职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并且持有以下三类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

问:
如何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
答: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委托我市组织,每年5月和10月分别举办一期,有需要的人员可以关注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zrzxh.com),报名参加培训考核,考核通过的予以发放证书。

问:
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于哪些岗位?用人单位申请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特殊工时工作制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其适用范围包括:(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作如下补充: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董事长(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经营者(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及承包经营者);企业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独立非法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2.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采购人员、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但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在用人单位外进行产品安装维修的人员。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并且其工作场所提供住宿或休息条件的值班人员。

问:
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五)实际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的,应由实际用人单位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六)对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对软件设计、技术研发、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问:
企业在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前后应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答:
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前,要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通过完善的民主程序确保职工知晓,并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初次申报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延续申报的,应形成方案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应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公示说明。对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监督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其岗位是否属于经审批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岗位。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后,要切实维护职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应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确保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得违反《劳动法》41条的规定,超过部分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22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问:
企业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答: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如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三)县级市、吴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四)在江苏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由分公司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报告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问: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六)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九)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十)劳动合同文本样本;(十一)集体合同文本样本(非必须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人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属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请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参考文本(下载地址:http://www.jsszhrss.gov.cn——下载中心——劳动维权)。

问:
劳务派遣单位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
(一)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二)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问:
什么叫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答:
集体协商也称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问:
集体协商代表人数有何规定?代表如何产生?
答:
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问:
哪些外国人需办理就业手续?
答:
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一年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视为在中国就业,以上均需办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

问:
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是否需要办理就业手续?
答:
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企业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问: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解除劳动合同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即办理相关证件的注销手续),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问: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
按《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问:
用人单位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
台港澳人员不在苏州地区就业了,原《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要办理注销吗?
答:
要。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