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4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3320714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综合窗口A05-A15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2. 丧失中国国籍离境、外国人离境; 3. 港澳台居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离开内地; 4. 已在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 5. 死亡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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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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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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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永居国护照、永居国身份证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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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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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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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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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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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符合申领条件的,填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及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信息;已领取待遇人员提供相关待遇领取证明并填写符合申领条件承诺书。 |
2 | 初审 | 0工作日 | 接收上述全部材料后,核实业务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业务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
3 | 复审 | 0工作日 | 核实业务资料无误后,及时办理完成,反馈《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业务表单回执,并及时进行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 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2-6982048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12333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