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000511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普福路沈埂上38号楼东 苏州市救助管理站1楼接待室(临时过渡)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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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事项无须申请人提供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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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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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经甄别后符合要求且满足相关条件。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提供食物、购买车票、护送回乡和站内住宿管理等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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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履行哪些职责?
答: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751374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2-82280370;信件:姑苏区平泷路1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