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3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32201103500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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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福〔2018〕26号),要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定期上门走访探望,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和身体状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并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范围、补贴标准,重点将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补贴范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要立足农村实际和老年人需求,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或村居养老服务中心(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和精神关爱等上门服务,以及居家康复护理和医疗健康等服务,确保留守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9820911
监督投诉
- 电话:0512-82280370;信件:姑苏区平泷路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