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3000119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综合窗口(三楼D14、D1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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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系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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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法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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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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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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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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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决定并送达 | 1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受理通知书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是河道管理范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问:
市本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仅限河道干流)、市直管河道和五平方公里以上湖泊(仅限湖泊本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当由长江委、太湖局、省水利厅审查的项目除外。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3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68255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