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9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3000119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0085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东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综合窗口(三楼D14、D15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管理范围河道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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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形图(或设计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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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施工、渡汛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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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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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建设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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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河道挖掘、占用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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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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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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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决定并送达 | 1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受理通知书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城市河道临时挖掘占用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城市河道临时挖掘占用执照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是如何确定的?
答:
199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故从1994年开始,把“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时间的重合,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题。
问:
什么是河道管理范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2-69820233;6825434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68255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