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6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1224300010600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确认材料真实性。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0122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三楼D06窗口 地铁2号线到平泷路东站下2号出口;地铁4号线到平泷路西站下4号出口. 公交80路北线、80路南线、84路到莲升路广济北路东站下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四)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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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所持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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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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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格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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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信息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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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应提供含中文的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涂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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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体检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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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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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我国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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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作资历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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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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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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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上预审 | 0工作日 | 1.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2.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3.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
3 | 审查 | 4工作日 | 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 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 15 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4 | 决定 | 3工作日 | 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审批结果样本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政务服务窗口业务咨询电话:0512-6982021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 :0512-65230821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302室 (政策法规处) 邮箱:fgc@kj.suzhou.gov.cn 网址:http://kjj.suzhou.gov.cn/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权利:1.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2.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3.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4.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义务: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2.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3.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4.依法取得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苏州市人民政府司法局 |
电话 | 0512-65238847 |
地址 | 苏州市十梓街429号 |
网址 | http://sfj.suzho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2-68292977 |
地址 | 苏州市金储街298号 |
网址 | http://fy.gus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