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13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24553001013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财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0245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事务窗口B57,B58,B59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的基本要求。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1.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2.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4.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5.其他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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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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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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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3-2)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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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3-1)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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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法人合伙人(股东)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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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2-3)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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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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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2-2)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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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9 |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2-1)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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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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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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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2 |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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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13 |
财政备案申报信用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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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公告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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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2-6861674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686167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