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32051400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332051400200003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综合窗口B11-B14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受理条件: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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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 10工作日 | 核对材料是否清晰齐全,核对应加盖公章的材料是否已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2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审核 | 10工作日 | 核对材料是否清晰齐全,核对应加盖公章的材料是否已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3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复核 | 10工作日 | 核对材料是否清晰齐全,核对应加盖公章的材料是否已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 审批结果样本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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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492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12333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无 |
| 电话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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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无 |
| 电话 | 无 |
| 地址 | 无 |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