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4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3320714001000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综合窗口A05-A15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2. 丧失中国国籍离境、外国人离境; 3. 港澳台居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离开内地; 4. 已在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 5. 死亡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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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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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永居国护照、永居国身份证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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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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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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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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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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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或者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规范性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3号)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及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参保人员确认后,填写《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审核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生成《企业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同时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2-69820480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12333,0512-65218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