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苏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核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320714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500014152347F3320714001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500014152347F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综合窗口A05-A15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1款: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②连续工龄满10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门槛提高到缴费年限满15年。 第1条第3款:①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②连续工龄满10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门槛提高到缴费年限满15年;③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18条:①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③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④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休(退职)审批的,须提供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并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出具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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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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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永居国护照、永居国身份证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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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信息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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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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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工作日 符合申领条件的,填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及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信息;已领取待遇人员提供相关待遇领取证明并填写符合申领条件承诺书。
2 初审 0工作日 接收上述全部材料后,核实业务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业务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3 复审 0工作日 核实业务资料无误后,及时办理完成,反馈《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业务表单回执,并及时进行支付。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 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2-69820480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123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电话
地址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
电话
地址
网址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综合窗口A05-A15
咨询方式
  • 0512-69820480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