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14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3320714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6楼;综合窗口A10号 | ||
办理时间 | 每月11日至次月6日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死亡有关规定领取遗属待遇。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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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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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司法机关结论性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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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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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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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企业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申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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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企业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申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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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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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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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在职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企业离休人员死亡的,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申领表(离休人员)》(以下简称“《离休人员申领表》”)。提供遗属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及遗属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信息;选择单位代领的,需核实单位户名和银行账户;在职职工需提供职工个人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材料需一并提供)。 |
2 | 初审 | 10工作日 | 接收上述全部材料后,核实业务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业务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
3 | 复审 | 10工作日 | 核实业务资料无误后,及时办理完成,反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申领表》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申领表(离休人员)》业务表单回执,并及时进行支付。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 |
审批结果样本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结算单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政府令第128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死亡人员后可以申请清算领取养老个人账户吗?
答:
可以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遗属待遇(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一并领取。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2-69820480,6982048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12333,65218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