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
苏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生育津贴支付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基本编码 320536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500MB16467517332053600200005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500MB16467517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六楼社保就业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综合窗口B29-42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病历资料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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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增补依据
  •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常见问题
问:
生育、计划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
答:
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顺产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妊娠不满2个月(不含)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含)不满3个月(不含)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含)不满7个月(不含)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含)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不含)流产的,享受20天的计划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含)不满3个月(不含)流产的,享受30天的计划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含)不满7个月(不含)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计划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含)引产的,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计划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计划生育津贴。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计划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计划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计划生育津贴。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2-12393,0512-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68130031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六楼社保就业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综合窗口B29-42
咨询方式
  • 0512-12393,0512-1234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681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