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MB16643864300017202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MB16643864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3楼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E29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21〕36号 的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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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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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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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执业药师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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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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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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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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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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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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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 | 5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按法规要求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按承诺要求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执业药师注册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55项 项目名称 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项 执业药师注册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2-6982121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1217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保证所提供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苏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苏州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2-68702207;0512-68701378 |
地址 |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29号 |
网址 | http://sfj.suzhou.gov.cn/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2-68856141 |
地址 | 苏州市姑苏区金储街298号 |
网址 | http://fy.gus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