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0500466950710L33210170130001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20500466950710L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A: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五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姑苏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B: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一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C: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号国裕大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中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D: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办公地址E: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688号苏州湾大厦A座四楼公积金综合窗口;办公地址F: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G: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公积金综合窗口;办公地址H: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36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I: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号公积金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提取申请人退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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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休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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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身份证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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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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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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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银行借记卡(存折)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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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2-12329;通讯地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干将东路877号、215006;网上咨询地址:http://gjj.suzhou.gov.cn/szgjj/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2-12329-3;通讯地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干将东路877号、215006;寒山闻钟网站:https://www.12345.suzhou.com.cn/bbs/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2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 办公地址A: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五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姑苏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B: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号新创大厦一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C: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号国裕大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中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D: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办公地址E: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3688号苏州湾大厦A座四楼公积金综合窗口;办公地址F: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G: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公积金综合窗口;办公地址H:常熟市虞山镇海虞北路36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熟分中心综合窗口;办公地址I: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号公积金综合窗口
- 咨询电话:0512-12329;通讯地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干将东路877号、215006;网上咨询地址:http://gjj.suzhou.gov.cn/szgjj/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2-12329-3;通讯地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干将东路877号、215006;寒山闻钟网站:https://www.12345.suzhou.com.cn/bbs/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