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列表
驾驶证补证、换证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03000
实施主体 苏州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驾驶证补证、换证
苏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