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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