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0000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相关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项目名称:拆迁资格的延期和变更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