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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资格的延期和变更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10000
实施主体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相关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项目名称:拆迁资格的延期和变更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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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资格的延期和变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