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46000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