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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情况的中期评估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47000
实施主体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建设主管部门在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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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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