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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50000
实施主体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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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