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50000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