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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54000
实施主体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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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