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59000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规章】《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96 号)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 【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61 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 47 号修改)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