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 | 权力基本编码 | 1031025000 | |
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
实施依据 | 【规章】《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校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计量职业资格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书;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四)计量认证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备案内容变更的,校准机构应当在30日内重新备案。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