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政策咨询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322011009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1-4层二楼民政综合窗口/平泷路158号 苏州市民政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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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服务事项政策咨询受理单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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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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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已作政策解释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特困供养人员的姓名、供养形式、集中供养机构或者分散供养金额等信息,在特困供养人员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请特困供养的主要条件?
答:
1.苏州市户籍;
2.老年人、未成年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4倍;
4.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5.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无汽车或大型农机具,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3.5万元,无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无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等。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82280276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2-82280370;信件:姑苏区平泷路1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