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咨询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1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0050B332201101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1-4层二楼民政综合窗口/平泷路158号 苏州市民政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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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咨询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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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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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已作政策解释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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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临时救助的主要条件?
答: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特残)家庭;
3.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
4.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82280276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12-82280370;信件:姑苏区平泷路1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