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3605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MB164675173322036052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特别程序 | 无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需办理人到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办理支取业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6层社保就业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因离境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退的,可按规定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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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1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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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部门规章】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部门规章】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答: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16号) 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参保关系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继承人依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参保人员死亡的;(2)因出国定居、移居境外等原因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3)其他符合参保关系终止的情形。
问:
办理人员死亡医保关系注销,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办理人员死亡医保关系注销时,参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亡故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法定工作日前往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6楼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医保注销手续。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2-12393,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813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