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31045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MB1W193352332013104500203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数据局(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MB1W193352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准入审批处综窗(仅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和市属国企) | ||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中午值班,下午13∶00—17∶00(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程序)》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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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解散的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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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清算组发布的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交公告材料。清算组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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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清算报告(须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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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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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6 |
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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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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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审查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予以确认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 2 | 登记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准予登记、不予登记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登记通知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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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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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2-69820267;现场咨询: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准入审批处综窗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69820181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