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SZ86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MB1646751733220SZ865000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中介服务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六楼社保就业医保服务大厅医保综合窗口B26-B27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对护理机构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实行床日包干管理等结算方式,按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形式等因素确定结算标准,定期与护理服务机构结算护理费用。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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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月度结算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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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结算单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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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 〔2016〕80号) 第三条(七)资金筹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八)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7〕77号) 第三条(十一)待遇标准。符合享受条件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标准定额支付。 参照全市平均收费水平,目前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6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0元/天;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5元/天。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护理费用支付标准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市人社局可以根据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待遇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二)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十三)费用结算。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对护理服务机构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实行床日包干管理等结算方式,按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形式等因素确定结算标准,定期与护理服务机构结算护理费用。 【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20〕10号) 第二条(三)(三)探索居家医疗护理工作。结合全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推进情况,鼓励定点居家护理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细化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待遇,探索开展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医疗护理员服务为每小时50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47.5元,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5元,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四)合理调整筹资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待遇提高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60元/人·年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30元/人·年划转。试点第二阶段财政补助暂免,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若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缴费暂免征缴。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2-67203251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8130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