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400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3000114007001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500014152347F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2楼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B56、58、5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六条:①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②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③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④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⑤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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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派遣书面意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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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意见或者集体协商结果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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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申请企业特殊工时的公示情况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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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原方案执行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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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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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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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符合受理标准。 |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2 | 业务审核 | 0.5工作日 | ①审核业务材料是否合法合规;②审核业务材料是否真实完整;③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理由;④审核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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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2-6982007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2-12333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